国家能源局发布绿证核发细则征求意见稿(这五类绿证不可交易)
发布时间:
2025-04-01
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文件,可交易绿证的核发范围包括:
(1)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
其中,不可交易绿证的核发范围有:
(1)项目自发自用电量;
(2)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3)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
(4)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5)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同步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可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机构在推送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购售双方成交合同中约定的绿证价格。
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绿证核发与管理相关工作,依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3月26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辑|蒋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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